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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8-05-08 08:57: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项目质量,促进工程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作为项目法人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安装等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公司各子公司应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根据《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潜政办发 〔2016〕64号)、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建工作运行管理意见》(潜建设文〔2016〕5号)和城建总指挥部安排的重点工作计划,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分别委托给各办事处、镇、园区或各建设指挥部负责实施,公司分别与受托方签订项目《委托协议》。
第四条 工程项目部配合受托方做好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地上附着物清点及补偿资金核实后报市政府审批拨付。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报告工程项目部三天内回复。
第六条 工程项目部对各项目送财评前核查手续完备情况,明确出资主体、付款方式等内容后报总经理签批。
第七条 按照科学管理、合理组织、安全施工的原则,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达到必备的开工准备条件。
第八条 施工单位准备开工时应向建设单位申报开工报告,建设单位派工地代表对开工条件进行考核,所有考核项目全部达到合格并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交付施工单位执行。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施工单位不能按时开工,必须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请求,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建设单位不同意延期或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请求,工期不予顺延。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各类工程项目的合同范本先由监审部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 工程开工前工程项目部督促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施工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式;
4.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5.设计变更;
6.结算方式;
7.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8.争议解决方式;
9.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10.合同的生效方式。
第十二条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应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部审核工程款的拨付程序,财务审计部严格依据合同约定给予拨付,杜绝提前支付工程款现象。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部审核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及退还程序,严格依据合同约定给予缴纳及退还。
第四章  设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的前提条件为:
1.设计单位必须提交完整正式的施工图纸;
2.在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前,工程项目部配合有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认真审图,并提出初步意见;
3.督促建设、设计单位按政府相关程序在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10个工作日之前完成。
第十六条 对图纸会审中有可能出现的设计修改,由原设计单位按设计变更管理程序提出设计变更,经建设单位签证后交施工单位执行。
第五章  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
第十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可要求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图纸进行局部变更:
1.设计图纸有差错;
2.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设计条件有变化;
3.现场条件所限,采用的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完全符合设计要求;
4.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
5.施工差错经有关方面批准的处理意见;
6.图纸设计与实际不符,图纸外增加的工程量必须经建设单位签核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需要设计变更时,必须由要求设计变更的单位提出变更事由,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按性质与大小,分为下列三类:
1.一般小型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增减预算费用,不改变原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美观,如图面尺寸差错、材料等代换、图纸细部增补详图、图纸间矛盾处理。此类修改由要求修改的部门提出,经设计单位核签、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较大设计变更,工程内容与工程量有变化,但不涉及初设审定的原则,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费用,要对局部施工计划与施工进度有一定影响,此类设计变更由要求变更的部门提出,经设计单位签核、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3.重大设计修改,涉及原初设审定的设计规模、设计原则、结构布置的修改,或涉及总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概算需要调整,经建设单位负责人、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条 设计变更应按性质与大小先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才允许施工,不得先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建设单位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资料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应妥善保管,与竣工资料统一归档。
第六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没有达到以下条件的,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不得下达开工令:
1.施工图未经三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会审;
2.不按要求提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3.针对性不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不按要求进行检测的。
第二十四条 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督促施工方必须返工至合格。
第七章  工程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坚决贯彻执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安全事故、火灾事故、轻伤事故等。
第二十六条 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建设单位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部经常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和标准,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第八章  监理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工程项目的监理根据委托协议,由建设单位负责招标或指定,签订三方协议。工程项目部督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监理,要明确岗位责任。监理工程师上岗要持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经过培训,具有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部每月不定期检查项目总监及现场监理到岗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检查监理是否编制规划实施细则,相关制度是否完善。核实工程开工申请表、施工图会审、设计交底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报审资料。
第三十二条 核实工程材料、半成品质检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核实工作日志、工程变更资料、工程支付签证等相关资料。
第九章  隐蔽工程验收
第三十三条 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的目的是使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做到工序控制,将质量保证体系贯穿到每道工序中,工程项目部督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做好隐蔽验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如未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的,监理单位有权提出重新检查,经检查存在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返工处理。
第三十五条 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别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竣工资料长期保存。
第十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部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预验收和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工程已按照合同规定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全部施工完毕,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质量标准;
2.竣工资料完整、齐全;
3.施工现场清理完毕。
第三十七条 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1.确定验收日期;
2.审阅验收文件及记录;
3.审阅预验收的验评结果;
4.检验或抽检;
5.验收总评意见,确定工程等级;
6.验收组成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项目部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决算资料移交、资产移交工作,工程竣工资料应送城建档案馆存档,资产应移交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司资产经营管理部。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收集市政府、市城建总指挥部安排的工程项目的批复、立项(事项审批)、设计、实施、竣工等过程中的所有文件资料,主要包括: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及未中标单位投标资料、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附件、采购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工程施工图纸、往来公函、会议记录、委托书、开工报告、技术资料、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等。
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整理归档资料,档案材料保管,档案材料的查借阅,档案材料移交。
第四十一条 档案查借阅需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查借阅及复制。查借阅人对所查借阅档案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损毁、划线等。
第四十二条 档案管理员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公司给予相应处分:
1.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档案;
2.擅自向外提供档案;
3.涂改、伪造档案;
4.对档案没有及时归档而造成公司损失。
第四十三条 工程项目部每年年底向公司档案室对上一年度的工程档案进行整理移交。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程序操作、资产移交不及时、 工程管理不严格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公司分别给予绩效扣分、通报批评、警告处分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务关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修订和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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