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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8-05-08 09:00:44】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着“财务工作规范、资金管理安全、资产经营优化”的原则,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主要会计政策
(一)会计制度: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
(二)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记账规则: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三)财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四)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复核。
(五)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据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做好财务核算,定期编制各类财务报表并按要求报送。财务审计部做好财务辅助账,协助公司相关部室做好台账统计,经常核对,实行信息共享。
(七)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
1.财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会计年度终了后,对财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并装订成册,装订好的档案按年分月妥善保管。
2.财务档案的借阅 
⑴财务档案为本单位所拥有,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情况,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批准。
⑵外部借阅财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公司内部人员借阅时,应经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⑶借阅财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画、标记、拆散原卷册,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
⑷借出的财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
3.财务档案保管期限
⑴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15年;
⑵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薄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5年;
⑶月、季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分析)5年;
⑷年度会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永久;
⑸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固定资产卡片及清单 5年;
⑹会计移交清册15年;
⑺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永久;
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5年。
4.财务档案的销毁
⑴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册,列明销毁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查,报请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予以销毁。
⑵财务档案保管期满,但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直至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财务档案,不得销毁。
⑶财务销毁档案前,应按销毁清册所列的项目逐一清查核对;公司指派专人会同财务审计部共同监销,销毁后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公司领导,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八)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须有公司指派的专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交接完毕,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批准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四条 资金管理
(一)库存现金的管理
1.公司资金收支原则上通过银行账户结算,根据实际需要,合理核实备用金限额(原则上不突破2万元),由后勤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2.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现金保管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
1.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用途,经公司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签批后,分别在银行开设账户,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接受银行监督,严禁私存私放资金;因管理要求,需注销的银行账户,经公司分管财务副总经理签批后,财务审计部及时予以注销;公司账户(包含子公司)间银行存款调转,严格执行审批制,须经财务经理、总经理助理、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签批后方可划转(涉及子公司账户,需子公司负责人签批),必要时需银行出具相关证明。
2.银行账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出租、出借、套用、转让。
3.严格支票管理,支票和银行账户印章分人妥善保管;准确掌握账户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平时开出支票,应尽量避免跨月支取,年终开出支票,须当年支款,不得跨年度;空白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
4.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解表,逐月与开户银行核对余额,防止错账、乱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5.严格银行账户印章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⑴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按规定程序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刻制。任何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一经发现,追究其法律责任。
⑵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法人印章和出纳印章,确定专人进行保管,未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批准授权,非保管人员严禁使用他人保管的印章。一套印章严格实行三人分管制度,不允许一人同时保管一套完整的印章。
⑶加强印章保管安全措施。工作期间因事短暂离开,必须将印章锁入带锁抽屉,做到人在章在,人走章收,入柜上锁。业务终了必须将印章放入设置密码的保险柜保存。
⑷建立《印章交接移交薄》,每年的《印章交接移交薄》随同会计档案归类管理。印章保管员因出差、请假、休假等情况临时离岗时,须经公司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指派专人对印章接交,不得擅自转给他人;因工作需要,携带印章外出使用,须经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同意后,办好移交手续;一套完整印章借出时,由公司两名或两名以上同志分别携带,监督使用。移交和归还印章需分别在《印章交接移交薄》上填写日期、时间、移交原因、移交人、监交人,并加盖印模。
⑸因工作调整变动,印章保管员离岗或脱岗时,需按财务工作移交管理办法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移交过程中由分管财务负责人指派专人进行监交。
⑹印章作废或停用,应及时交与办公室封存,并办理好移交手续。
(三)资金收付的管理
1.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
⑴融资资金;
⑵政府拨款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污水处理费等);
⑶土地经营收益;
⑷投资经营性收入;
⑸其他资金。
2.公司资金支付的范围主要为:
⑴偿还金融机构借款本息;
⑵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
⑶征地、拆迁补偿资金;
⑷市委、市政府安排支出的其他资金;
⑸公司日常运转经费;
⑹其他资金。
3.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分类运行”。
⑴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年初制定资金筹措计划,并报送市政府审批。涉及财政性资金请款,公司制文,经市政府签批后,按市财政局资金拨付流程请款。
⑵按照资金使用范围,单项分类,核实明细,汇总编制全年资金需求预算,报市政府审批,资金使用原则按预算执行。对未纳入预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考虑。新增项目,本着“先批事、再审核、后批钱”的原则,按程序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拨付资金。
4.资金使用遵循“公司审核,政府审批”的原则,按性质分类为:偿还借款本息、项目资金、公司日常运转经费。
⑴偿还借款本息的审批拨付
借款本息偿还实行“先支付后报批”程序。根据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本付息日期,提前筹集资金划转偿债专户,金融机构扣缴借款本息后,财务审计部认真核对金额,经财务经理、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后及时入账。每季度汇总偿还的借款本息,公司制文报送市政府签批。
⑵项目资金的审批拨付
项目资金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市委、市政府安排支出的其他资金。按审批流程分为依照合同约定拨付和需审核拨付两种方式。
①依照合同约定拨付方式。各请款单位或指挥部(专班)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展,填报《潜江市城市建设工程投资拨款审批表》,按要求提供相关附件资料,送公司承办部室审核,符合请款条件的,经公司董事长审签后,报市政府签批。
②需审核拨付方式。请款单位提出项目资金报告,经市政府批示后转公司办理,根据批示意见,公司承办部室据实审核,出具审核报告,经分管承办部室副总经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市政府签批。
根据市政府签批意见,由请款单位开具发票,公司财务审计部审核,总经理助理、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签批后,按资金渠道分类拨付。
⑶公司日常运转经费的支付
公司日常运转经费来源为:一是根据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 “潜国资办发〔2008〕25号”文件规定,按融资到账额度1%计提的融资专项经费;二是按市政府《关于城建系统2011年度经费预算及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等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2011〕23号)提取的土地储备业务费。每年年终,按规定计提经费额度,经市政府审批后挂账,设立后勤管理中心专户核算,纳入公司财务统一管理,在额度内使用,做到及时入账,定期对账、核账。
公司日常运转经费支付严格按国家相关法规及《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厉行节约,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5.公司每月编制资金收支月报,按要求报送市领导及相关部门。
第五条 应收款项的管理
(一)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及时核对余额,所有应收款项均按账龄基准记存。财务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核查所有应收款项,确定每项账款的可收性,做好账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后,报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公司主要负责人。
(二)各业务部室应经常与借款单位保持联系,按期进行账款的催收,避免形成坏账,财务部门予以监督督促。 
(三)所有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财务审计部应及时形成处置方案,经公司领导班子会研究,并报市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条 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各责任部室应结合自身工作计划和实际工作情况编制台账,每月送财务审计部进行汇总,并送监审部核对备案,监审部做好核查督办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全资独立核算的法人子公司,应根据相关法规和制度,参照本制度自行制订具体的财务管理制度,报公司备案;控股、参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仅作参考依据,但每月须向公司财务审计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财务审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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