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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8-05-08 09:03: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国有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更好地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办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及受托单位等。
第三条 资产经营管理的原则:统一管理、归口管理、管护结合、权责统一、全程监管。
第四条 资产经营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台账管理办法,及时掌握各类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优化配置,合理利用,有效经营,不断提高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条 本公司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资产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是通过市国资办划拨和公司出资建设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的有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土地绿化房屋类:包括未出让土地,绿化树木,生产用、非生产用的厂房、办公楼、宿舍、道路、基地管理用房、围墙等固定资产。
(二)生产设备、设施类:包括曹禺大剧院钢琴、音响等器乐设备,污水污泥处理厂、泵站等机械设备,市民体育中心、世博湖北馆、洒水车、环卫运输车辆、动力设备、通讯设备、施工变压器等固定资产。
(三)计算机网络、电脑类:包括系统网络及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数码产品、通信设备等固定资产。
(四)办公设备、用具用品类:包括视频音像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单位购置和受赠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各类艺术品等资产。
(五)生活设施类:包括公务用车、辅助车辆、电视机、空调器、办公家具、福利设施等固定资产。
第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预付款等。
第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冠名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九条 对外投资资产是指公司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条 资产经营管理部负责公司资产的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订公司本部、各子公司及受托单位统一的资产目录,按照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室、存放地点,对公司全部资产分类进行统一编号,并建立资产明细台账。
(二)定期对资产进行实地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卡、账、物相符。
(三)对资产的报废、出售及处置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四)督促资产使用单位或部室建立资产明细台账,协调、监督和检查使用单位或部室的资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公司公益性资产的委托管理、经营性资产的对外公开招标出租。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中心、土地收储经营部、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受托单位负责相关资产的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后勤管理中心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餐厨设备等。后勤管理中心建立健全机关固定资产台账,各资产使用部室建立相应的辅助台账,资产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台账,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二)土地收储经营部主要按照公司《土地收储经营管理办法》收储土地并进行管理和经营。
(三)置业公司主要负责本公司办公设施设备和建筑设施设备的采购、登记使用和管护等。其他各子公司参照执行,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资产增减变动与资产经营管理部、财务审计部档案一致。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审计部、各子公司及受托单位财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流动资产、对外投资资产的经营管理及风险防控。
(二)负责建立固定资产会计账簿,统管固定资产总账核算与明细核算,对公司本部、各子公司及受托单位的每一项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年度台账。
(三)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手续,及时、准确的进行会计核算。
(四)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管理,依法依规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性。
(五)参与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报废全过程的监督,会同资产经营管理部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按规定办理盘盈、盘亏、报废审批手续,审核编制固定资产维修、报废申请。
第三章  资产移交与添置
第十三条 根据市政府安排,由公司出资建设的资产,在工程竣工后验收前,由工程项目管理部协助资产经营管理部督促各指挥部按照公司资产移交要求,完善相关资料,做好资产移交前期准备工作。验收移交完毕后,资产经营管理部做好资产登记、管理、托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本部、各子公司及受托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添置和建设固定资产,必须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由资产经营管理部会同财务审计部和工程项目管理部审核后按程序报公司领导签批,由相关部门按签批意见办理。
第十五条 添置的设施设备,由添置单位开箱检查、验收。设施设备安装完毕后将添置申请、合同、发票、入库单据及时报资产经营管理部备案和财务审计部入账,并由直接使用和管护的责任单位负责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台账。
第四章  使用、保管和维护
第十六条 根据资产经营和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司或市政府批示意见,分别交由相关部室、子公司及受托单位使用保管和维护。
第十七条 公司资产经营管理部、子公司和受托单位,按照及时准确的登记要求建立资产明细台账。明细台账至少一式三份,其中财务审计部、资产经营管理部和使用部门各一份。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明细台账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数量,预计使用年限、使用部门、存置处所、资产入账价值及其变动情况等。
第十九条 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事先请示报批。后续支出范围包括资产管护、修理或更新改造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 资产使用单位即是资产保管的责任单位。使用时应按规程操作(使用)资产,并定期维护和保养资产。
第二十一条 资产的维修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经资产经营管理部和工程项目管理部审核,报公司领导签批后根据公司领导签批意见,按程序进行办理,维修项目和费用送市审计局审计后,按程序审批支付。
第五章  清  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资产清查盘点制度。资产经营管理部每年度对公司资产进行全面或局部的清查和抽查,发现重大资产损益,或有其他重要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公司,按公司领导签批意见进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对有关资产进行全部或部分的清理核对:
(一)因机构和人员变动,办理财产交接;
(二)因资产租赁,转让或托管时;
(三)资产发生非常损失事故;
(四)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进行的临时抽查。
第二十四条 根据资产清查的范围和任务,成立由资产经营管理部牵头,组成财务部门、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实物保管人员参加的清查小组。组长由公司领导担任。
第二十五条 对资产进行清查之前,各资产使用单位必须检查有关财产增减变动的凭证是否齐全,如有尚未登记入账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入账,做到清查前的账目相符。
第二十六条 经管资产的人员,在清查之前应当将所经管的资产进行整理,做到档案和实物相符,避免发生差错。
第二十七条 资产清查应当逐一清点实物,包括查明资产的实有数与档案结存数是否相符,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和转让等情况是否正常等。发现没有入账的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入账。在清查中发现毁损情况,应当查明毁损的程度、原因和责任后形成书面文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签批后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清查出的资产短缺和溢余,经资产清查小组审核,属实的由资产经营管理部按照资产管理的要求及时补登,做到档案记录与实际清查盘存的资料一致。
第六章  资产经营
  第一节  土地储备与经营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由土地收储经营部根据公司《土地收储经营管理办法》依照法定程序,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多种收购方式进行统一收储。
第三十条 土地开发利用与供应。由土地收储经营部负责依法依规按程序将收储土地整理后,纳入潜江市土地供应计划,配合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供地,并完善好土地出让的相关手续。财务审计部负责与国土、财政办理好出让收签划拨给公司的相关手续。
第二节   资产融资经营
    第三十一条 融资部是盘活国有资产、优化资源配置、联系金融机构、获得投资资金的载体,负责公司可抵押资产权证的档案管理和资产权证抵押、解押、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融资租赁物。融资部负责融资租赁新型融资模式的开发、经营和管理。加强融资租赁物的登记、管理和使用单位的监管,确保租赁物的使用性能最大化。
第三节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资产是公司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的一种经营方式,财务审计部主要负责对外投资资产的经营管理与收益审核,并按照市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实施。
第四节   资产租赁经营
第三十三条 租赁条件:
(一)凡可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根据资产性质在遵章守规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二)凡符合城市规划或公司发展要求,需在一年内对资产有可能拆除、出让、转让的,租赁时间原则上一般为一年;对使用寿命超过三年的固定资产(如商铺、厂房、办公楼等),租赁时间可约定为三至五年。
第三十四条 办法和程序:
(一)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招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二)国有资产出租事先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底价。资产经营管理部根据评估报告提出出租方案,报公司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后方可执行。
(三)公开招租工作由资产经营管理部按有关程序组织进行。中标单位或个人应与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书,并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
(四)原租赁到期后,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必须对其出租价格进行重新评估后,按本办法办理。
第五节  资产托管
第三十五条 凡由公司出资新建的国有资产,竣工验收后,由各施工单位移交公司资产经营管理部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资产经营管理部根据资产的属性将资产分类为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
公益性资产的维护管理由资产经营管理部根据市政府的批示意见,归口托管给各相关职能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托管费用由托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经资产经营管理部审核,报公司领导签批后按程序进行办理。
经营性资产由资产经营管理部按资产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或根据市政府意见进行委托经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托管资产的移交。为简化程序,方便管理,根据市政府意见明确的托管方,资产经营管理部对托管资产实行无缝对接,直接会同资产建设方、托管方进行资产移交,由资产建设方列出资产移交明细清单,三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正式移交,以确保资产无遗漏,无流失。同时,资产经营管理部与托管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七章  处  置
第一节  转  让
第三十八条 凡列入公司的资产,未经公司领导书面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拔、转移、出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内部设备的调拨与转移,必须通过资产经营管理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调出、调入单位的双方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在办理调拨、转移手续前,必须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闲置资产可以对外转让。转让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第四十一条 资产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招标、拍卖、协议等转让方式。依据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应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依法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通过招标或协议方式转让资产的,转让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低于评估价的,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通过拍卖方式转让资产的,事前应广泛调查市场,并形成调查报告报公司领导,合理确定起拍底价,以不低于起拍价的价格进行拍卖转让。
第四十二条 资产转让后,负责管护和经营的单位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签订转让协议,收回转让资金。
第二节  报  废
第四十三条 资产在下列情况下,可申请报废处理: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设备老化,鉴定为危房,且不能改造利用的。
(二)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等情况造成主体设备毁损,房屋倒塌,无法修复的。
(四)国家规定强制更新淘汰的。
(五)根据城市建设需要确需拆迁的。
第四十四条 资产报废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公司领导签批后,根据签批意见按程序进行办理。
第四十五条 因事故报废的资产,办理报废手续时应出具事故处理报告。参加保险的资产报废应在完成保险赔偿手续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四十六条 资产报废后,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资产经营管理部应及时建立报废资产管理台账,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节  其他处置
第四十七条 对外捐赠资产,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报请市政府或国资办批准后,按照市政府捐赠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八条 资产经营管理部按照职责对所属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对违规保管、使用造成资产损失的以及未将资产登记入账等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在资产管理和处置中弄虚作假、串通舞弊、假公济私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管理部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后另行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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