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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休假制度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8-05-08 09:24:44】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保障公司干部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有干部职工均应遵守本制度,不得无故缺勤和旷工,有特殊原因均须按相关程序请假。
第三条 未按规定履行请休假无故缺勤或不及时销假、无故超假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公司职工请休假必须填写《请休假审批表》,批准同意后的审批表交绩效考核工作办公室保管,作为请假人员考勤记录依据,每月末绩效考核办公室将请休假审批表转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案。
第二节  审批程序
第五条 审批权限及程序:
1.公司主要负责人请休假按照市委组织部规定审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请休假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2.公司各部室负责人请休假半天以内的报分管领导批准, 1-2天经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批准,3天(含)以上的报董事长批准。
3.公司其他工作人员请休假半天的报部室负责人批准;请休假1-2天的部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请休假3-6天的,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请假7天(含)以上的报董事长批准。
4.全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请休假按公司各部室负责人请休假程序审批,全资子公司工作人员请休假报子公司负责人审批。
第三节  假期薪酬福利待遇
第六条 病假。干部职工请病假3天(含)以上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及休假证明等材料。病假期的待遇,作如下规定:
1.经批准休病假2个月以内的,发放原薪酬福利待遇。
2.年度内连续请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薪酬待遇按下列标准执行:根据岗位不同,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放90%的基本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从第3个月起,按90%标准发放。
3.年度内累计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资待遇按下列标准执行:根据岗位不同,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工作岗位发放70%的基本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80%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从第7个月起,按70%标准发放。
4.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第二年度仍不能正常上班的,从第二年度起扣发绩效工资。
5.病假期工会相关福利待遇不变。
6.对确属癌症等重大疾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且家庭困难的,经公司党总支会议研究后,酌情考虑薪酬福利待遇。
7.干部职工因公负伤,其医疗期内所有薪酬及各种福利待遇照发。
第七条 事假。 
1.工作年限满一年不到五年的,事假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工作年限满五年的,事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事假每超出1个工作日的扣除日绩效工资。
2.超过规定事假期限的,可用当年的年休假冲抵。
3.日绩效工资按全年261个计薪天数折算,计算公式为:日绩效工资=年绩效工资总额/261天。
4.事假期工会福利待遇不变。
第八条 年休假。
1.干部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婚丧假、产假等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公司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障干部职工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本年度没有休假的,第二年不再累计使用。
3.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规定未扣薪酬的;
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⑤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1.2.3.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九条 婚假。干部职工结婚给予3天(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婚假。
第十条 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 产假。
1.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增加产假30天,共计128天。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
2.根据《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不满12周流产享受15天产假,怀孕12周-28周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流产假期1年内不能超过2次。
    4.对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内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二条 年休假、婚丧假、产假、护理假视同出勤,假期内所有薪酬福利待遇照发。
第十三条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或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不再具备本年度评先表模资格。
第十四条 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等相关部门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干部职工不得假借病事假从事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薪酬福利待遇。
第四节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干部职工请休假,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权限报批。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请休假手续者,须及时报告部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原则上在5天内补办请休假手续。
第十七条 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请假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对于旷工人员除按公司《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处理外,另扣发旷工期间全部日工资,年度内累计旷工达7-15天的,扣发1个月的全部工资。
   第十八条  一年内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 涉及扣款的,由公司绩效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提供依据,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核算,后勤管理中心负责兑现处罚。
第二十条 请休假人员的上一级领导应对请休假人的证明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绩效考核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纪律的管理。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对病事假天数的计算均从半天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对扣除日工资的处理,按日工资=年薪总额/ 261天。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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